答:家庭困難的繳存職工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:
一、如果繳存職工是低保戶,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。根據《滄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實施細則》規定,職工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,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,并應當提供提取人身份證(配偶提取的還應當提供配偶的身份證件、結婚證或戶口簿)、有效期內的低保證件。
二、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保障房房租。根據《滄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實施細則》規定,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,職工應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,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。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,提供提取人身份證(配偶提取的還應當提供配偶的身份證件、結婚證或戶口簿)、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交納憑證,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,但不得超出市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的提取額度。